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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07-09 12:58:21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以及法律责任,可能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都不是十分清楚。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可以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可以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与子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层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在企业间的贸易往来过程中,我们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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