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羁押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56:33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这些人因为他们的病情可能会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同时也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这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高血压病三期。
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这些妇女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因为生育问题或其他并发症而需要特别照顾,因此一般不予收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当放宽不予收押的范围,以减轻看守所负担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医治疾病。但对于罪行较严重者和屡犯、惯犯,以及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克服困难,采取相应的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