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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乡村地区规划管理,福建最新发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3 00:06:0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序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据了解,《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需求的村庄,原则上为收缩待定类、搬迁撤并类或常住人口规模不超过500人的村庄,以及确需纳入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

《管理规定》明确,项目选址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相关管控要求,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污染地块及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优先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新增村庄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鼓励农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同时,明确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农村“两公”设施配置指引,细化提出养老、环卫等14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设置要求等。细化临道路、水系、架空电力线等的退距要求,明确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

《管理规定》还提出,根据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管理。支持保障零星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可依据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直接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后将地块范围、用途等通过系统推送更新纳入规划一张图。控制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地块图则,报县级政府审批。

编辑:肖辛怡

审核:林洪涛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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