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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免证事实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8:13:32    

设立免证事实的主要原因包括:

节约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了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通过已知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生效裁判、裁决确定的、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等无须进行举证证明。这些事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已经被证实了的,因此没有必要在本案中再次证明,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维护生效裁判、裁决、公证文书的权威性:

如果另案中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生效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已经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举证证明,就有可能会出现与原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原公证文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法院无论如何进行裁判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信赖利益,导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等的权威性在社会公众内心中降低。

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明确案件争点:

通过设定免证事实制度,法律可以及时排除无谓的事实争议,明确案件的争点,从而有利于实现集中审理并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设立免证事实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并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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