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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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4:34:03
洗钱犯罪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洗钱犯罪:
提供资金账户:
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以便于转移非法资金。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或其他手段转换为现金、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
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以掩盖其非法特征。
跨境转移资产:
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如通过购买外汇、转移资产到国外账户等。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包括投资办产业、购置贵金属、古玩、艺术品等,以及通过虚假交易、现金走私等手段掩饰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资金汇往境外,以逃避监管和追查。
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
通过购置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等商品,然后转卖套取现金存入银行,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
利用金融手法洗钱:
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等。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洗钱:
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
通过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交易形式,以及购买高额保险后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将保费返回罪犯手中,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
以上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洗钱犯罪,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