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得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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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3:53: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裁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某些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提到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情形: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仔细审查员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