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1条”涉企行政检查新政“新”在哪?

海报新闻记者 孙杰 济南报道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21条具体措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实,早在9个月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那么,这两份相似的文件差在哪?此次印发的“21条”新政又“新”在哪?近日,山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作进一步解读。
“以往涉企检查中经常存在的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说,此次《实施意见》从源头遏制、过程杜绝和行为规范等层面明确工作措施,靶向破解难题,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供制度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有关部门要编制全省统一的,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编制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编制包含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的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专门对任性检查、变相检查等做出了限制。《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备案;入企检查前,通过平台提报具体检查计划并备案;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等需要紧急检查的,通过平台即时备案。
除了任性检查,有企业一年光应付正规检查就多达上百次,检查主体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新政也专门对上述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省、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本系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实行分级负责、杜绝重复检查;行政执法机关间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通过平台进行统筹合并,最大限度压减合并检查计划。
《实施意见》还明确,不同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依托平台对检查时间、对象、事项、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链记录,推动跨行业、跨层级检查结果共享。
“此次出台的21条新政还聚焦我省特色优势,充分吸收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成果。”上述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实施意见》专门提出“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工作模式、规范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等有山东特色的政策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布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的特点,新政还深化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和新技术应用,打造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通过数字技术运用确保涉企行政检查精准高效。”
对此,《实施意见》专门明确,依托“山东通”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级平台,确需使用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省级平台对接,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将平台作为“鲁执法”平台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中“一企一档”“企业码”、电子证照库等数据资源作用,依托“山东通”“爱山东”等应用程序,加快建成全省涉企行政执法“一张网”,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流程、数字化监督。
在山东财经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教授董彦岭看来,《实施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监管负担,为山东的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提升企业在国内外竞争中的优势。不过,他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减少检查频次的同时,应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避免出现盲区。
对此,上述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表示,《实施意见》明确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同时,开展差异化监管,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评价是第一标准。所以,《实施意见》提出,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96178省长热线的协作机制,加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和被检查企业的意见建议。
此外,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实施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纠治“乱检查”行为。(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