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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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31 01:18:04
开展治安调解的步骤如下:
登记受理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单》。
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调查核实
由调解员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对纠纷有关情节进行了解核实。
主持调解
由调解员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调解。
对于未成年人,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签订协议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留存一份。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结案处理。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的,可以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移送调处机构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或调处有难度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调处或转处。
移送调处机构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并由派出所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当场调解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的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认真履行。
程序要求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的原则。
调解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